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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月底前具备条件企业全部恢复生产!省政府出台重磅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福州:2月底前具备条件企业全部恢复生产!省政府出台重磅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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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作者:
2020/02/08 14:26

福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加快重点项目
建设和投资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前提下,立足职能、加强研判,对企业恢复生产提前做出安排,搞好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确保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1、建立复工复产调度保障机制,“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方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周调度,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
 

 

2、引导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复工节奏,及时安排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员工上岗。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协调人社等部门,鼓励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帮助做好就近招工工作。
 

 

3、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生产能力,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会同工信、人社等部门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下沉到一线,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4、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企业复工后现金流需求。
 

 

二、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分析
 

 

5、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
6、强化政策储备研究,针对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提出支持各领域发展对策措施,报党委、政府决策,为日后工作重点从疫情管控转向恢复生产做好准备。
 

 

7、落实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生活物资保障与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运行,确保疫情期间发电、供热用煤、天然气等稳定供应。
 

 

8、严格价格监管监测,每日通报各区县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及时开展价格提醒告诫,督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9、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各项准备工作。开复工后要对照“四个一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把投资计划分解到季、落实到月、具体到项目。对在建项目,抓好施工组织,推动项目尽早竣工投用;对未能按计划开工或未达到建设进度的项目,要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合理安排调整施工进度,全力以赴加快建设。
10、进一步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围绕2020年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落实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求,全年完成投资4000亿元以上。各市、县(市区)要尽快确定本级重点项目,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开工月”活动,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发挥好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
 

 

11、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对获得债券支持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方案”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抓好建筑材料供应、施工队伍组织、前期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跟进等各项工作,加快债券资金拨付使用。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确保一季度全部开工建设,实物工作量取得明显进展,尽早形成有效拉动。
 

 

12、认真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提前谋划好重点项目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促进重点项目与政策体系的精准匹配和衔接平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责任倒逼,明确时限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各类要素保障。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将上述通知要求即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结合各自实际细化相关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福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福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福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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